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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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也是项和谐工程
肖华

  设立少年法院,应该说,既是老话题,又是新话题。说它是老话题,是因为设置少年法院是国外少年司法制度中普遍采用的形式,同时,国内也有一些地方开始了少年法院的试点——更多的可能采用过渡形式,设立少年法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说它是新话题,则是因为它在我国毕竟是“新生事物”,国内试点的地方还很有限,相当多的地方还没有启动这项工作,甚至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意识。也因此,被誉为“法官妈妈”的湖州南浔区法院刑庭审判员贾建平要呼吁设立少年法院(11月3日《浙江法制报》)。
  事实上,设立少年法院确为形势所需。
  目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正呈上升趋势,且越来越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和恶性化的特点,这是一个严峻的现实。但是,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又毕竟不同于成年人,因此,对他们的司法处理,如果照搬对成年人的处理模式,显然也是不妥当的。
  正如贾建平所说,成立少年法院,可以“更系统地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受教育的情况等,在司法实践中创设一套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原则的路子。要实践这样的司法新路子,就需要专门司职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当然也包括惩处)的少年法院来承担这一重要的任务。通过这样的机构,建立起一整套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惩处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的司法实践模式,对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贯彻刑罚个别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的原则,以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
  当然,设立少年法院,决不仅仅在刑事审判中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事实上,在现代社会,由于思想观念的开放、社会流动的频繁、经济活动的丰富,以及财产来源的多样,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激增,这也迫切需要专门的司法机构来“料理”。然而,从目前少年法庭的审判实际看,大量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民事案件未纳入少年审判机构进行审理,这显然不能全面、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设立少年法院,并不仅仅是司法界的事,也不能仅仅靠“法官妈妈”以及其他司法界人士的呼吁,它应该是全社会的事。设立一个审理机构,牵涉到司法理念的革新、司法制度的改革,司法机关当然是“当仁不让”,同时,它还需要各方面的支持,比如财政、人事、教育等部门的“鼎力相助”。
  应该说,目前这样的共识正在形成。前不久召开的一个有关未成年人的研讨会,就认为少年是“和谐社会的希望”,设立少年法院就是在维护“和谐社会的希望”。把这项工作提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确实有助于整合社会的力量来办好这件事。